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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文化传播研究 | 杨云飞:康德与跨文化交流的哲学基础
发布时间:2021-10-21 作者:CSMD 来源:CSMD

由武汉大学媒体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和武汉大学跨文化传播研究中心联合编撰的学术集刊《跨文化传播研究》(第三辑)已出版。中心公众号将对集刊中的文章或文章主要内容进行推送,敬请各位读者关注!

 

本次推送的文章是《康德与跨文化交流的哲学基础》(推送为缩略版,全文请查阅刊物)

 

从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高歌猛进的全球化进程塑造了一个深度融合的世界。但当下,世界因新冠肺炎疫情和其他各种缘由而变得隔离,经济、文化诸领域中原本火热的交流相对停滞了。就疫情应对而言,抛开政治制度等相对硬性的因素不说,文化认同是影响各国抗疫措施 、造成各国抗疫成效参差不齐的重要因素。在世界各部分高度融合又狂暴撕裂的现时代,跨文化交流的重大意义和可能限度格外凸显。如果我们把跨文化交流(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视为来自不同文化观念、价值体系和符号系统的人们之间的互动、理解乃至融合,那么这种交流对于构建和谐的人类共同体之意义是无与伦比的。毕竟,沟通与理解是和谐共存、共同发展的第一步。

 

但这里同样存在着疑难问题。跨文化交流的主体往往是不同社群、国度的人们,他们各自拥抱所在共同体的文化。考虑到人们习惯于停留在自己的舒适地带,难以走出其共同体的文化,再考虑到文化本身的组成较为复杂,跨文化交流的可能性始终是个问题。

 

从现实层面看,弱势(边缘/从属)文化在面对强势(中心/主导)文化时,迫于生存等压力,或许会接受不对等的交流,选择向对方学习,甚至激进地质疑或否定自身的文化。但也有相当的可能性,弱势一方会选择固守自身文化,对抗强势文化。反过来,一种强势文化在习惯了对世界发号施令之后,面对某种曾经被轻视的异质文化崛起时,通常很难接受后者确有可取之处的事实,更难以放下身段,与后者对等交流。

 

这里的问题是:鉴于人们总是已经置身于某种文化中并受限于该文化的视域,对于跨文化交流,我们似乎很难找到一个共同的学理上的基础。这个基础必须不受限于群体和文化的差异,可以被一切有理性者心悦诚服地接受。

 

笔者相信,若要满足这一要求,值得考虑的应是一种普遍主义的(哲学)理论。作为普遍主义的典范,康德哲学也许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灵感。康德哲学至少在如下两个方面提供了跨文化交流的理论基础:第一,法权与思想双重意义上的世界公民之交往的权利,论证了交流的哲理前提,可用来解决为什么要进行跨文化交流的问题;第二,批判与启蒙思维的互主体(inter-subjectivity)准则,构成了交流的基本原则,可用来解决如何进行跨文化交流的问题。

 

一、世界公民、交往的权利与跨文化交流的哲理前提

 

在康德哲学中,世界公民概念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们甚至可以把康德哲学定性为一种世界公民的哲学。康德所说的世界公民具有双重含义:一是人们较为熟悉的、在康德政治哲学的相关论著中得到较为充分的阐释的法权意义上的世界公民概念;二是一种相对受人忽视的、思想意义上的世界公民概念。法权和思想双重意义上的世界公民概念,以友好交往为其基本内容,以和平与人类理性成熟为诉求,提供了跨文化交流的哲理前提。换言之,跨文化交流是由人的世界公民身份而产生的规范性要求。

 

我们首先来看法权意义上的世界公民之含义。康德以高度理想主义的方式提出了一种实现永久和平目标的哲学规划。这一规划包括三个层次的正式条款:每个国家的公民宪政应当是共和制;国际法权建基于自由国家的联盟;世界公民法权应当被限定在普遍友善的条件上。与本文主题直接相关的就是世界公民法权。追随康德的论述 ,我们需要关注这样三个问题:世界公民法权的内容是什么?其政治目标是什么样的?更深层次的旨趣或终极目的又是什么?

 

第一,世界公民法权到底指什么? 简单地说,就是交往的权利。在《论永久和平》中,康德将世界公民法权(Weltbürgerecht)限定在“普遍友善的条件”上,而友善意味着"一个外地人不由于自己抵达另一个人的地域而受到此人敌意对待的法权”,所以,这是“一种所有人都享有的造访法权”。在《道德形而上学·法权论》中,康德同样把世界公民法权(ius cosmopoliticum)界定为一切民族、一切人源始地拥有的相互交往并受到友好对待的法权。这种法权缘起于人们共同拥有地球表面之状况,或者说,我们因共享同一个家园而应当友好来往。康德还提醒读者,现代以来,随着全球各民族的联系日益密切,任何地方发生的侵犯权利的事件都会得到关注;为此,世界公民权利并非幻想和夸张,而是国家法权和国际法权的必要补充,借此方可促成公共人权。

 

第二,世界公民法权的直接目的乃永久和平。按照康德的理论规划,实现永久和平的方式是建立合乎法权规则的国内、国际和人类秩序。作为政治理想的世界公民社会,将是一种完全摒弃暴力的、由法权规则主导的和平的共同体。这种规划将权利思维贯彻始终:目的(和平)与手段(法权)必须统一。

 

第三,从终极目的来看,建立一个世界公民社会,是一种准备或铺垫,最后是为了充分实现人类理性的禀赋,或达到理性的成熟。由于个体生命的短暂与有限,人类理性成熟这一任务,只能在族类而非个人的意义上逐步实现。实现这一任务,“也许需要一个难以估量的世代序列”。在这个过程中,世界公民状态的实现为人类道德理性的禀赋之发展准备了条件,或提供了“母腹”。

 

以上为法权意义上世界公民理念的含义。思想意义上的世界公民理念亦不容忽视。鉴于政治秩序与认知秩序之间的对应性,两种意义上的世界公民理念的主要规定应是类似的。可以推知,思想意义上的世界公民的三种规定性分别是:第一,以交流为要务;第二,以理性讨论的方式实现学术事业中的"永久和平”(真理) ;第三,服务于理性禀赋的成熟这一最终目的。

 

第一,思想意义上的世界公民,致力于以书面著作或口头论说的方式将自己的思想表达出来,与公众交流。这对应于造访并受到友好对待这一世界公民法权的内容。康德将这种无限制的思想交流称为理性的公共运用。人与人之间思想的自由交流,正体现了思想意义上的世界公民“权利”。这种交流,甚至要优先于表达。康德曾以庄重的口吻把彼此交流称为人的一项天职。

 

第二,如同构建世界公民社会是为了实现政治上的永久和平,作为思想意义上的世界公民,人们通过彼此的交流与论争,同样力图实现永久和平,亦即获得真理。从实现方式上看,两者都应拒绝战争与暴力,走合乎法权的道路。康德相信,人们通过永不停歇的理性论争,借助批判与划界,可在认知与实践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走上真理与德性的康庄大道。

 

第三,理性批判与自由交流促成理性禀赋自身的成熟。这是因为,理性作为原则的能力,其运作就意味着规则与秩序。康德曾这样鼓励基于理性的自由论争:只管让你的论敌展示出理性来吧,仅仅使用理性的武器来与他战斗吧!”理性论争是最有成效的交流方式,是实现理性禀赋的最佳道路。

 

让我们回到跨文化交流这个主题。笔者认为,双重含义上的世界公民之理念,确证了跨文化交流的合法性与必要性。世界公民的理念,不仅表达了交往的合法性:我们有权交往;也呈现了交往的必要性:我们需要通过交往以建构善的共同体。简言之,交往的要求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是对交流的哲理基础的一般论证。

 

落实到跨文化交流这一主题,若是从法权的层面来看,跨文化交流首先可被看作世界公民法权的衍生物,造访并受到友好对待的交往法权,在跨文化交流中亦应得到体现,由此,跨文化交流属于人的基本权利。其次,作为一种规范性要求,跨文化交流应当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进行。最后,这种交流最终将服务于人类理性禀赋成熟的目标,促成人类的自我改善。如果我们从思想意义上的世界公民角度看,可以得到相同的结论。

 

值得补充说明的是,这种论证既适用于个体,亦适用于群体或文化。处于不同文化中的个体是跨文化交流的基本单元。但广而言之,群体、文化等均可作为交往的行为主体。跨文化交流的康德式哲理基础适用于这些不同的主体。按照单波教授的观点,跨文化传播具有丰富的问题域,可从“主体间、群体间、语言间、文化间”多方切入;进而言之,跨文化传播建构的思维路径,则可沿着主体间、文化间、文化互动、文化多样性等层次深入。笔者认同这些观点,并相信这已经预设了个体、群体或文化均可被视为类似的行为主体这一立场。

 

如果说世界公民理念和交往的要求表明了跨文化交流的前提,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很自然地就是应当如何进行跨文化交流,或跨文化交流的基本规范应当是怎么样的。对此,我们或许可以从康德关于启蒙与批判的思维准则的论述中获得启发。

 

二、启蒙的思维准则与跨文化交流的基本原则

 

康德的批判哲学通常被视为18世纪启蒙思想的顶峰。康德对于启蒙给出了一种广为接受的定义:启蒙就是人脱离他自己所招致的不成熟的状态。人类理性的成熟,人之得以成人,按照康德的看法 ,正是依赖于启蒙,依赖于独立、自由和批判性的思考。启蒙与批判,有着共同的道路与共同的目标。在此,我们仅限于考察启蒙与批判的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展现出如何在自我和他者之间达到理性一贯性,可以被用作不同文化在交流时所应遵循的原则。

 

启蒙与批判的思维准则,指的是我们主观上有意识地采纳何种思考规则。一般来说,这无非意味着“独立思考”或“自己思维”。康德曾这样写道:“在任何时候都自己思维的准则,就是启蒙。”这也是学界对于康德式启蒙思维的常规理解。笔者认为,这可视为康德启蒙观念的初步含义。康德启蒙思维方式的完备内容涵盖更广。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曾这样描述人类理智的思考准则:“1.自己(独立)思维;2.在每个别人的地位上思维;3.任何时候都与自己一致地思维。第一条是摆脱成见的思维方式的准则,第二条是扩展的思维方式的准则,第三条是一贯思维方式的准则。”这些准则才是康德式启蒙和批判思维的完备表述。试详述之。

 

第一个准则是自己独立思维。其反面是依赖于成见,不敢独立思考。康德相信人类最大的成见是迷信。启蒙,在其最直接、最本真的意义上,就是拒斥成见、拒斥权威。这是康德时代颇为通行的启蒙观念。这一思维准则意味着以我为主,从自身视角观照世界,免受权威和迷信的误导。这是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思考方式,是狭义的启蒙。

 

第一个层次的启蒙思维方式仍不是自足的。首先,按照康德本人的刻画,这只是人们在使用其认识能力时的"一个否定的原则”,或“理性的自保准则”,还不足以体现理性的成熟。人们可以提出这样的疑问:第一,凡是权威和成见所赞同的,我都要对之说“不”吗?成见是否有其合理性?第二,独立思考有没有可能只是固执于自己的成见?这两种局限,其实可以归结为一种,即受限于自身的视角,自以为是。为了消除自我中心的危险,人们需要走出个体“独白”的状态,扩展至更普遍化的思维方式。这就是启蒙思维的第二个准则:在每一个别人的位置上思维。

 

第二个准则,简单地说,是从他者的角度来反思自身的判断,从而获得一种更为普遍的理解。康德提出,这里所涉及的是“合目的地运用认识能力的思维方式”,亦即反思性的思维方式;其内容意味着:把如此之多的其他人如同被封闭于其中的那些主观个人的判断条件都置之度外,并从一个普遍的立场(这个立场他只有通过置身于别人的立场才能加以规定)来对他自已的判断进行反思.”这被康德称为“扩展的思维方式”。

 

如何进行扩展的思维?大致包含三个步骤。第一,置身于别人的立场。第二,尽可能地扩展,置身于更多他者的立场来思考。第三,从普遍立场反思自身的判断。由这些步骤又可知,这是一种以他者为中心的思维方式。一个扩展了的心智会对自身的限度有充分的认识。阿伦特将这作为典型的批判性思考:自我批判。

 

在他者位置上思考,为我们走向一种真正具有普遍性的判断铺平了道路。我们之所以需要继续推进自身的思维,至少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他人的立场也可能是偏见,我们还需要从他者的立场抽身出来,对他者的立场进行反思。二是启蒙和批判的目标在于理性的成熟,而懂得从他者角度思考问题的心智固然比沉溺于”独白”状态更成熟,但依然不够成熟。真正的成熟应立足于每个人自身理性的充足性。为此,我们还需要回到自身,一贯地思考。

 

对于最后一条“任何时候都与自己一致地思维”之准则,康德的解释侧重于如何实行之。他提出:“第三条准则,也就是一贯地思维的原则,是最难达到的,也只有通过结合前两条准则并经常遵守它们以至变得熟练之后才能达到。”很清楚的是,一贯地思维涵盖了自己思维和在他人的位置上思维这两种思维方式。要实现理性能力的完备运用,必须在接纳、反省自身与他者立场的基础上,最终“与自己一致地”思考。

 

对此,我们可以借康德本人给出的一个实例稍加说明。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康德曾借助意愿上的冲突来论证我们为什么有道德义务去帮助他人。如果以三个层次的思维来重写康德的论证,那么,我们之所以不愿意将冷漠旁观的准则普遍化,正是基于自己思维、站在他人立场思维、一贯地思维这样一个逐步推进的思考过程。首先 ,我们自己在困难情况下会想要得到帮助。这相当于立足于自己的处境来思考。其次,我们换到处于困境中的他人的位置上,可以判断他们想要得到帮助;或者我们换位至旁观者,设想他们将如何判断。这是站在更多他者的位置上思考 ,获得更为普遍的立场。最后,我们反躬自问,如果我们愿意自己得到帮助,却在他人需要帮助时冷漠旁观,那么自己在意愿上能否一以贯之,还是会陷入自相矛盾? 这就是与自己一致地思维。必须注意的是,这里首要的关切并非利益 ,而是在与他者的互动中能否保持自身意愿的一贯性。正是通过一贯的思维 ,我们确认了帮助他人的义务。

 

可见,一贯的思维乃是与他者互动、调适中的“一贯”,这种思维方式之实质在于交互性或相互性:不同主体在互动中达成一致(哪怕只是假想的)。理性一贯性思维的准则,是康德式启蒙思维方式的完备体现,可被视为广义的启蒙。真正的启蒙思维包括三个层次:摆脱成见、独立思考;在他者位置上反思性地思考;一贯地思考。这也是真正的批判性思考。

 

在康德式的启蒙与批判思维的准则中,自我与他者的意义均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如果我们把这一准则运用于跨文化交流,可以得到跨文化交流的基本规范:基于相互性的协调一致。处于不同文化中的个体,交流时可以采纳康德式的思维准则,接受一贯性思维的指导。这意味着,人们不能止步于自身文化认同,还应当换位思考,理解其他人的文化诉求,反思自身的限度,最终在自我与他者之间达到融通。如果我们把交流主体转换为群体或文化,这些准则同样是适用的。文化间互动同样需要贯彻理性一贯性的思维准则。总之,这是一种一般的跨文化沟通和理解的模式,适用于各类交流主体。

 

在自我与他者之间秉持理性一贯性的准则,可以为跨文化交流确立共同底线,能够超越特定文化立场的限制,克服若干交往的障碍。某些文化的自我封闭,某些强势文化的自以为是,都会导致交流各方各执己见,难以达成一致,甚至陷入文化冲突。这些难题往往可以借助批判思维加以解决或至少得到缓解。理性一贯性的思考准则若能逐步被接受 ,跨文化交流至少可以促成更多沟通或者谅解,进入良性的互动。

 

三、康德式哲学基础的特点与跨文化交流的意义

 

考虑到与跨文化交流的可能关联,上文阐释了康德哲学的两个理论要点:以交往为内容的世界公民理念;在自我与他者互动中达到理性一贯性的启蒙思维准则。作为哲学性的普遍理论前设,前者阐明了人类交流的合理性,后者给出了如何交流的规范。落实到跨文化交流这个更加具体的课题上 ,则前者为跨文化交流提供了哲理前提,后者可被视为跨文化交流的指导原则。两者共同回答了跨文化交流如何可能的问题。

 

无论是基于世界公民理念的交往主张,还是启蒙与批判,其共同的目标均为人类理性的成熟。在康德的理论视域中,成熟的理性,应既是独立自主的,又是向他者敞开的,是在反思中一以贯之的。这种理性成熟的目标,既适用于个体,亦适用于群体,适用于人类整个族群。这是一个高度理想化的目标,需要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持续努力。由于其理想性,对于跨文化交流而言,这种理性成熟的目标具有持久的引领作用。

 

跨文化交流的康德式哲学基础具有鲜明的特点。它不仅确立了基于世界公民理念的交往的共同底线:彼此友好对待;而且建立了基于相互性的普遍交往规则:在自我本位与包容他者之间达到理性一贯性;并最终树立了具有普适性的终极目标:人类理性禀赋的成熟。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这种康德式的哲学基础在论证上没有文化负担。从原则上说,康德的哲学构思在文化上是中立的,并不预设任何特定的文化立场,也无须为特定立场背书。其理论效力亦不受限于特定的文化语境,而是具有普遍性。鉴上述特点,我们也许可以把这种哲学基础称为"康德式的世界主义”。

 

在此,有必要回应一些典型的质疑。效举两例:第一,康德式哲学基础是单主体主义的;第二,康德式哲学基础会消灭文化个性和文化差异,不利于文化多元。这些质疑都可以得到恰当的回应。第一种质疑或把康德的理论视为缺乏互主体维度的意识哲学,或将其定性为绝对主义的单边模式。这恐怕是对康德的误读。如前面的康德文本阐释所显示的,无论是交往的权利,还是达到理性一贯性的思维准则,都充分体现了相互性的诉求,凸显了他者的意义。至少就这两个关键的思想要素而言,康德式哲学基础并非单个主体独白式的,而是互主体的对话式的。

 

第二种质疑则忽视了这一事实:康德式的世界主义并不建基于某种特定的文化,亦无意于为某种文化张目,只是着眼于建立共同的底线。无论是世界公民理念,还是启蒙思维准则,康德并未在实质内容或论证效力上诉诸特定的文化前提。人们无须先行皈依某种宗教,才可接受康德的观念。接受康德的观念,也并不会推动人们接受某种特定的价值。这里的规范性要求只在于确立彼此友好对待的底线。持守底线之后,不同的文化完全可以求同存异 ,或自行其是。

 

当然,如果不同文化的“原住民”忧虑的是康德式共同底线会不会消除某些文化个性,那么,需要追问的反而是,这些个性能否经得起友好交往和相互性要求的检验。若是以文化多元的名义实际上拥抱的乃是封闭、排他与仇恨,这样的多元不要也罢。跨文化交流的首要关切就是确立共同的底线,使同情之理解得以可能,使友好交往可以延续。如果某种文化的特定价值并害了这种底线,那么应当反思的是这种文化,而不是前者。

 

康德式的世界主义构成跨文化交流的哲学基础;反过来,跨文化交流则成为实现康德式哲学理想的上佳手段。跨文化交流不仅有助于培育世界公民,建构和谐共同体,而且亦是践行启蒙思维准则并由此促进人类理性成熟的绝佳方式。尤其在万物互联互通的当代,跨文化交流更是意义重大。对此,康德本人已经有清晰的认识,并做了一定的阐释。虽然从当代人的眼光来看,康德的具体论证可能稍有些“奇怪”。

 

在《论永久和平》中,康德讨论过这样一个问题:永久和平的保障是什么? 出于一种特殊的目的论的视角了,康德笼统地将其归于大自然的奇妙安排。之所以说是奇妙的,在于其作用方式正好是逆向的:通过战争(不法状态)塑造和平(法权状态);通过自私实现公共善。按照康德的设想,大自然的正式安排,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三个方面。首先,通过自利心和理性计算,人们得以建立共和制的宪政,有利于实现永久和平。其次,通过以获利为目的的商贸活动或借助金钱的力量,人们拒绝战争、拥抱和平,反而实现了道德目的。最后,通过跨文化交流,具体来说,是通过文化差异甚至是文化冲突来实现文化协同。文化差异集中体现为语言和宗教的差异,这些差异本来常常是阻止各民族融合的力量,但最终却会借竞争和互动达成理解,引向和平。大自然似乎在冥冥中自有安排。

 

康德这样描述跨文化交流的机制:“这些不同固然易于引起相互间的仇恨和战争的借口,但毕竟在文化进步和人们逐步接近原则上的更大一致时,导向一种和平中的协同;产生和保障这种协同,并不像(在自由的墓地里的)独裁制那样靠的是削弱一切力量,而是靠在这些力量的最活跃的竞争之中保持它们之间的平衡。”康德的这一论述值得关注。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其中的两个先决条件:文化的进步;人类在原则方面实现更大的一致。若是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前者所指的应该是科学、技术和艺术等人类智识生活水平的提升。后者似乎指人们逐渐接受共同的道德原则 ,由此越来越倾向于以合乎法权的方式实现沟通与理解,手段与目的不再分离。另一方面,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康德所设想的文化和解的方式是“最活跃的竞争之中”的平衡。这表明,康德乐于见到的绝不是弱势文化被强势文化所同化甚至被彻底消灭的一元化的场景,而是各种不同文化相互竞争、充满活力的多元场景。当然,这种多元场景是有原则或共同底线的,亦即接纳上文所阐释的世界公民的交往权利和启蒙思维的准则。为此,康德的文化立场也许可被称为"有原则的多元文化主义”。

 

在康德的构想中,文化的差异和冲突将有助于实现这一理想:建构一个普遍友好的世界公民社会,使得不同群体的人们达成沟通和理解,最终促成一个人的理性成熟。康德是否过于乐观了? 很有可能。在喧嚣纷扰的当下 ,这确实是一个带有高度理想色彩的目标,但也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这不能被简单地看作哲学家的一厢情愿。现实越充满纷争,不同的人群之间越难以相互沟通和谅解;哲学家的构思越“天真”,反而越珍贵。至少,这是对所有人的一种必要的、善意的提醒:我们应当并且可以做得更好。这种提醒,也许是这个时代各种被剧烈撕裂的伤口愈合的起点。就此而言,跨文化交流的康德式哲学基础并不“迂阔”。

本文引文及注释从略,详情请参阅原文。

 

引用参考:杨云飞. 康德与跨文化交流的哲学基础[C]. //单波.跨文化传播研究(第三辑), 北京: 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2021:83-101.

 

作者简介:杨云飞,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德国哲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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