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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文化传播研究》|喻郭飞、陈潇逸:共识优先抑或差异优先?——论雷歇尔与哈贝马斯关于交往前提与目的之争
发布时间:2024-10-09 作者:CSMD 来源:CSMD

由武汉大学媒体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和武汉大学跨文化传播研究中心联合编撰的学术集刊《跨文化传播研究》(第八辑)已出版。中心公众号将对集刊中的文章或文章主要内容进行推送,敬请各位读者关注!

本次推送《共识优先抑或差异优先?——论雷歇尔与哈贝马斯关于交往前提与目的之争》,作者喻郭飞、陈潇逸

 

 

共识优先抑或差异优先?

——论雷歇尔与哈贝马斯关于交往前提与目的之争

喻郭飞    陈潇逸

摘   要:

主体间的交往活动(communication)是人们达成共识、处理分歧与冲突的重要途径,而不同的理性认知、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反映了交往主体之间的差异,那么,对于成功的交往活动而言,达成共识和尊重差异这两大目标孰轻孰重?哪一个具有优先性呢?尼古拉斯·雷歇尔(Nicholas Rescher)指出,人们通过交往获取和检验信息,并不总是以共识作为交往的前提与目的。他针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的观点提出批评,强调各种类型的分歧反映出主体间的差异,它们与人们经验世界的方式密切相关,正是这些差异使得交往活动显得有必要。而在我们看来,雷歇尔与哈贝马斯关于“交往”“主体间性”等概念的不同理解,导致相关批评的效力不足。事实上,对于成功的交往活动而言,寻求共识和尊重差异同等重要。

关键词:

交往;共识;差异;主体间性;理解

交往是人类重要的存在方式,而现实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分歧与共识、竞争与合作相互交织,促使人们越发迫切地感到有必要深入思考如何突破单一主体的局限,从多主体或主体间性的角度理解交往活动的根本目的、成功的交往所依赖的前提等问题。当代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提出,人们进行理性的沟通与交往旨在解决大家共同面临的问题,促进共识的形成,他将“商谈伦理”作为理想情景下不同主体之间交往的原则。当代美国哲学家雷歇尔基于经验主义和多元主义的立场,对哈贝马斯关于交往前提和目的的立场提出批评,他认为人类实际的交往活动牵涉不同主体之间差异化的信念系统和价值偏好,反映着每个人理解经验世界的独特方式,而共识意味着一致的评价与信念。所以,雷歇尔强调,交往活动的根本目的在于获取信息、增进不同主体之间的理解,而基于多元主义的价值观,他认为交往过程中的共识既难以达成,也无须苛求。本文旨在考察雷歇尔和哈贝马斯关于交往活动中“共识优先抑或差异优先”问题的争论,以期深化对于交往前提与目的及其与主体间性关系的理解。

一、“共识优先抑或差异优先?”问题的提出

日常意义上的“共识”概念是指人们在信念或价值方面形成的一致性,哈贝马斯将其视作交往活动的本质性特征。而20世纪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Thomas Kuhn)关于不同科学研究范式之间不可通约性的阐释,科学社会学中爱丁堡学派关于强纲领的刻画,都“试图放弃共识在传统哲学中的核心位置”。在《多元主义:反对关于共识的要求》(1993年首次出版,2005年再版)一书中,雷歇尔试图在“无差别的相对主义”和“独断论的绝对主义”之间寻求一条中间道路,他认为,即便面临事实与价值问题的分歧,人们仍旧可以协调与合作。

在《多元主义:反对关于共识的要求》的第8章,雷歇尔以“交往需要共识吗?”这一问题直接针对哈贝马斯的立场提出批评。他以语言的使用为例,指出语言的学习和交流类似于跳舞——需要人们的协作而非共识。语言背后共同的概念框架并不是交往所必需的,就像我们可以理解别人的观点但并不需要赞同它们。任何个体的认知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局限,因而没有人能够独断地认为自己的观点更接近真理,这也正是交往的必要性所在,人们通过交往发现自身原本持有的概念框架的局限,并通过交往“拓展”或“修正”自己的概念框架,从而更好地理解世界、理解他者和理解自己。只不过“为了理解他者我们也许有必要知道他们的信念,但是我们并不需要赞同他们的立场”,因此,雷歇尔认为对于成功的交往而言,意义的理解是必要的,但并不需要预设共享的信念与价值。他将哈贝马斯及其支持者的论证重构如下:

前提1:人际间的协作是人际交往的必要条件;

前提2:交往过程中的共识是人际间协作的必要条件;

结论:共识是人际交往的必要条件。

雷歇尔认为以上三段论中的前提2是不成立的,尽管共识能够促进有效的交往,但共识并不是交往的必要条件。在他看来,交往真正所需的是:“第一,(主体)意图向他者传达信息并从他者的语言中获得信息;第二,通过明智的方式审慎地实现上述意图。”

二、哈贝马斯论交往的目的与前提

众所周知,20世纪西方哲学研究视野从“主体性”向“主体间性”的转换与人们对语言、认知活动理解的深化密切相关。传统意义上将主体与对象分隔甚至对立的二元模式忽视了人类认知活动的重要特征,它们不只是单个主体的能力运用,还面临着其他主体的检验、质疑和认同。尤其是规范意义上的自我与他者之间形成的主体间性或交互主体性呈现出不同主体之间非还原的关系,既不能也不应被还原为主体性,“不能”是因为它意指主体之间的关系而非(单个)主体自身的属性,“不应”是因为“还原”意味着自我与他者的关系取决于“我”。因此,交往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在主体性与主体间性的张力中凸显出来。在哈贝马斯看来,“要破解现代性的困境,必须进行哲学范式的转换,即从主体性转向主体间性,用交往理性克服和取代工具理性”,他认为人们能够凭借真正的交往行动建立和谐一致的社会生活,走出现代性危机。

语言作为人类交往活动的重要载体和形式,集中体现了主体间性的特征。哈贝马斯区分了表达式的意义和语力,强调语言能够传递信息,由此在不同主体之间建立起社会关联。他认为人类的交往行为与语言紧密相关,交往是“至少两个以上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的互动,这些主体使用(口头的或口头之外的)手段,建立起一种人际关系”。交往与沟通依赖于语言,“有了主体间性,个体之间才能自由交往,个体才能通过与自我进行自由交流而找到自己的认同,也就是说,才可以在没有强制的情况下实现社会化”。

值得注意的是,“主体间除了有交流、对话、合作和互相理解的正面性,还有冲突、对立、战争和互相误解的负面性”。哈贝马斯认为主体间性是交往活动的必要条件,成功的交往需要符合四个“有效性要求”或“有效性主张”(validity claim),即“可理解性”“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这些要求是“交往行为的一般假设前提”,它们涉及说话者的言说态度、发言资格、所说之事。在他看来,交往活动的参与者是在进行一种以言行事的言语行为,而有效性要求是其规范性前提,它不依赖交往中某一方而起作用,即不单独取决于说者或听者,而是需要交往各方的共同承认。在语言交往过程中,表达式要真实地报告世界实际所是的情况、言说者要真诚地表达、言说者有表达的权利、表达式要有意义。这些有效性要求“提出了保证言语行为参与者之间彼此能够相互理解的前提、条件”。

在哈贝马斯看来,交往的顺利进行依赖于不同主体之间形成的共识,即他们或者直接同意最初的有效性要求,或者在交往过程中提出质疑并就新的有效性要求取得一致,否则交往行为就可能半途而废。换言之,如果人们没有就交往的前提达成一致,交往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因为“交往互动旨在达成一种基于对有效性主张的共同认可之上的同意”。事实上,不同的主体带着各自的目的进行交往,并将其视作通过一定的手段达成特定目的的活动,这使得主体间性的交往可能滑落为主体性的操作。不过,哈贝马斯比较乐观,他认为通过对有效性要求的质疑,人们可以就所谈之事达成一致,并辨明对话者的动机(是否真诚)。交往“把不同参与者的目的行为计划结合起来,进而把各种行为综合起来,使之形成一种互动”。在此意义上,哈贝马斯将共识视为(成功的)交往的结果与目的,一方总能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回应,在该回应说服质疑者后交往便会继续,直到在那个语境下的有效性要求经受了检验,一方接受了另一方的内容。因此,他认为“共识或者是通过交往实现的,或者是在交往行为中共同设定的”。

哈贝马斯对于共识的重视还体现在他关于“解释”与“理解”的看法上。在有意义的言语交往行为中,对接受者而言,表达式的意义需要经由解释(interpretation)才能被人们理解,“解释的核心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协商对共识的语境加以明确”。解释是一种内部活动,而非外在观察。哈贝马斯指出,解释者要想正确揭示文本的意义,就必须深入文本之中,了解作者和同时代人的语境并将其作为解释的起点,只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可能会错失或误解作者关切的问题。解释他人的表达需要了解相关的语境,“解释者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与表达相关的有效性要求在何种前提下才能被承认”,即在解释言说者的表达式时,接受者需要从其有效性要求入手,确认对方所言不虚、确有其意并且态度诚实、有权表达,于是双方就言说者的语境达成一致,接受者理解了言说者的表达式。合格的言说者必定理解自己的表达式,不同主体之间形成了共同理解,进而达成共识。

不难看出,“共识”概念是哈贝马斯串联起“交往”“主体间性”“理解”等主题的钥匙,它构成了交往的前提与目的,“前提”是指对于有效性要求的一致认可,“目的”是指对于表达式的共同理解。话语交流的过程可以经受批判与检验,交往的失败意味着不同的主体无法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达成共识,比如无法克服的语言障碍或不平等的地位。在哈贝马斯刻画的交往行为的整体图景中,共识具有优先性,它使得主体间性、交往与理解等要素与环节连成一个整体。

三、雷歇尔对哈贝马斯的批评

哈贝马斯眼中的“共识”对于交往行为具有双重规范作用,它既是成功交往的前提,也是人们通过交往行为追求的目标。“交往行为是主体之间的一种‘相互理解’的话语行为,最终目的指向是‘达成赞同’。”然而,他对主体间合作的强调、对交往的理想规范的执着使其“未能充分关注主体间的冲突,也忽略了对话的弱势参与者”。由于理论设想与现实世界之间的张力始终存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往是由偶然的经验事件所构成的,参与者不能保证真心诚意、心平气和,或者无法及时质疑、做出合理回应。因此,雷歇尔从经验主义的立场出发,对哈贝马斯提出批评。他认为不同主体在生存处境方面的差异使其解释各种经验现象的概念框架不尽相同,由此产生不同的信念系统、价值取向或审美评价,“不同的文化和智识传统必定会依据与我们实质上不同的概念和范畴来描述并解释它们的经验”。

雷歇尔主张,人们持有不同观点的权利需要得到尊重。他坚持多元主义的立场,认为不同主体之间交往的目的在于扩展和巩固信息,实现相互理解。尽管持有不同立场的人就某一主题达成共识的确是一个很有吸引力的目标,但是,“理性的人们……并不期待(expect)自己最美好、最遥远的期望一定会实现。而是会满足于以这种方式交往:提升他们自己的理解”。雷歇尔认为,真实的交往并不保证共同理解,因为人们的信念和价值来自他们的经验,而人们各自的处境并不是采纳来自其他处境的观点的理由。所以,他批评哈贝马斯对交往与共识之间理想关系的设想是不切实际的。

通过梳理哲学史,雷歇尔指出“共识”并非一开始就在人类的交往活动中占据核心地位。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等哲学家将理性视作人类获取知识的能力,共识涉及理性无暇顾及的事情。启蒙运动之后,共识被哲学家视作理性活动的结果。雷歇尔强调如果共识内在于人类的认知活动,那么人们获得关于对象的认识之后便很容易达成共识,因为采取“我”的观察方式,“你”也会看到同样的东西。然而,即便对于同一时期的某个共同体而言,也总会有人持有不同意见,更不用说不同的时期或不同的共同体所秉持的信念和价值了,各种形式的分歧贯穿于人类文明的始终,但是交往并没有因此而中止。

哈贝马斯主张共识是成功交往的前提,如果人们缺乏共同的出发点,那么理性的交往活动就难以开展。但是雷歇尔表示,共识作为人们交往活动的起点只是一种“预设”,不同主体共享的前提并不是实质性的共识;人们只需要一些共同或共享的信息就可以进行交往,例如共同的习俗规定了对“叉子”一词的正确使用。他认为在交往过程中,一方假定对方跟自己谈论的是同一件事,随着双方通过对话获得了新的信息,可以判断彼此是否在谈论同一件事、对方如何思考、谁的论据更加有力、理由能否合并,等等。即便双方存在某些共识,它们也可能被推翻,因此,交往无须以共识作为前提。

另一方面,“我们面对同一对象”蕴含着“我们追求一致的意见”或“你我(必然)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吗?雷歇尔对此持否定态度,在他看来,交往旨在提升参与者“自己的理解”,而共识意味着接受、肯定。倾听者理解了言说者(的表达式)的意思,知道对方说的是什么,并不等于接受对方的信念或观点(为真),更不是使自己的观点与之一致。这也不意味着双方一定会在某个时间达成共识——得到“一致的评价或信念”。比如,具有不同宗教信仰的两个人在交谈过后会说:“好吧,就到这里吧,我知道了你的想法,你也知道了我的(想法)。”他们通过交往熟悉了对方的信仰、教义,并不意味着要去改变自己的立场,也不表明他们一开始就想做出改变,但是这种交往也可以被视作成功的交往。所以,雷歇尔认为共识并非成功交往的目的或(必然)结果。

雷歇尔认为,哈贝马斯支持的一个重要信条是成问题的,即通过开诚布公的自由对话,人们终将就具体问题的相关真理达成一致。这一信条面临的质疑是:第一,过于理想化;第二,默认共识与真理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一方面,共识不是交往或对话的必要条件,那么交往之后人际间的分歧可能会持续甚至放大,因为现实中真诚的对话并不总能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将真理系于共识之上的做法意味着共识的缺陷会造成真理的缺陷,而这显然与人们对真理的理解不一致。人类的认知活动是经验性的“提问—回答”(question-solution)的过程: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经验,由此形成多样的信念与认知评价标准。认识者对他(她)面对的问题的解决程度就是在其经验处境中收集和处理的信息的总和,为了获得真理,人们需要投身于对认知对象的探究活动中,而交往活动服务于求真目标。雷歇尔指出,在“提问—回答”过程中,信念、意见或观点的差异性是自然而然的,它并不必然导向共识。并且,“语言只是不完美的人类具有的不完美工具,语言的适当性本身不是真理的担保者”,例如“日出”“日落”切合人们的经验,但相关的物理事实是“地球围着太阳旋转”。因此,即便语言是人类交往的工具,它也不能为共识与真理“搭起桥梁”。

此外,雷歇尔认为,从“人们具有一致的评价”这一事实不能单独推出应然性规范;价值判断反映了人们的经验结构与生活方式,人们在评价与规范问题上难以甚至不应以达成共识为目标  。 即便交往双方勉强达成 了共识(或妥协),这种共识也未必是出于道德的动机,因此,他认为,只有当人们先将道德因素置于共识的形成过程之中,才能通过达成共识形成道德规范上的一致性,而哈贝马斯此处有循环论证的嫌疑。

哈贝马斯旨在用“共识”概念串联起不同主体之间的交往与互动。通过交往,不同的主体可以获得共同理解,据此形成共识、建立合理化社会,尽管这一过程艰难而漫长。但雷歇尔认为哈贝马斯的上述理想不切实际,他从经验主义视角解读理解、交往和共识,认为多样性和差异性才真正反映了人的本性(nature),交往的目标是信息的获取与满足,共识只不过是立场或意见的统一。“我们交流的深刻原因不在于人人都被社会规定为同一,而恰恰在于我们之间的差异。”因此,雷歇尔理解的交往之前提与目的更多体现了不同主体之间的尊重与包容,主体之间的差异不仅使得交往具有必要性,还能够从经验主义的角度为认知和价值上的多元主义提供支持。

四、差异、多元价值与主体间性

雷歇尔从人类交往活动展开的现实处境出发,强调个体经验的差异性,并试图以此为基础构建一种多元主义。在他看来,这种经验的多元主义更符合实际,因而更具可行性。

哈、雷二人在“交往过程中共识优先抑或差异优先”的问题上看法不同,他们的争论源自对“交往”及相关概念的理解差异。在哈贝马斯那里,交往的过程与结果都围绕共识展开。以语言交往为例,人们以一些假定与初始的承认作为共识性基础,开始交谈,听者在对话过程中可以就这些假设质疑说者,对话在说者做出辩护并重新获得承认之后得以继续。说者与听者在交往过程中的角色能够互换,于是参与者之间形成了相互承认,即在参与者之间逐渐形成一个共同的语境,听者在其中理解说者的表达,从而实现共同理解。与之相对,雷歇尔从发生学角度对交往活动的主要特征进行了刻画,他认为人们通过交往获得更多的信息,并对自己掌握的信息进行检验,确认其真假,人们根据这些信息做出进一步的行动。听者可以理解说者的前提与表达的意思,但不需要接受它们(为真)。一方以自己熟悉的方式重述对方的观点,也不代表他对另一方(观点)的赞同。雷歇尔认为,交往过程中真正重要的是“知道”或者对话者“自己的理解”,而不是达成“观点的一致”,尤其是在价值问题上,理解对方的价值观念并不意味着接受它们。所以,共识没有构成对交往行为的(规范性)限制。

此外,哈贝马斯和雷歇尔对交往、共识和差异之间的关系做出了不同的阐释。哈贝马斯认为交往是以沟通为取向的社会行为,“在沟通过程中,参与者就客观世界中的事物、他们共同拥有的社会世界中的事物、或各自主观世界中的事物要么达成一致,要么发生争执。”共识可以是对前提的承认,也可以是作为交往结果的共同理解。但无论如何,共识都是(成功的)理性对话的目标,即交往行为的规范性要求。当然,哈贝马斯也注意到不同主体之间的差异,因为对话者各自所处的语境决定其表达的含义,但是成功的交往需要共同的语境,这是正确解释以及理解的前提,而建立(交往所需的)共同语境并不代表取消(主体生活于其中的)差异语境。因此,达成一致并不意味着消解差异,共识在不同主体的交往过程中具有优先性。

雷歇尔认为,交往活动在人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例如正式商议、熟人见面、友人闲谈、陌生人问路,等等。他认为人际间的交往是为了获得信息与检验信息,共识即“信念和评价的一致”。人们在很多交往情境中并没有形成共识,或者人们不必将结果称为共识,共识也不是交往的前提。例如,在问路情境中,张三通过询问李四知道了去医院的路,最直观的解释是张三获得了相关的信息并能据此行动,说他就路途与李四达成一致显然是多余的。而在闲谈情境中,对话者只是在交换信息,他们对某个行为的一致评价仅仅是交往意愿的满足,声称其中存在共识反倒违反了闲谈情境的惬意性。交往追求的是“个人的理解”。因此,雷歇尔认为,对于成功的交往而言,差异是优先的。

我们在此的疑问是:雷歇尔对“交往”概念的定义能否涵盖哈贝马斯理解的交往活动?如果能够涵盖,雷歇尔的解释是否比哈贝马斯的解释更好?这涉及哈贝马斯的解释可能是特设性的(ad hoc),而哈贝马斯的论证策略可能是循环的。雷歇尔认为,哈贝马斯“从共识到道德”的解释路线是循环的,因为只有先将道德置于共识之中,人们才能从共识得到道德。与此类似,只有将共识置于交往过程中,交往才能形成(新的)共识,哈贝马斯似乎主张共识存在于交往的整个过程中。在我们看来,哈贝马斯对“基础性共识”(under lying agreement)和“实际取得的共识”(actually attained agreement)的区分为回应上述质疑提供了资源:前者是就交往的有效性要求而言的,这些要求为成功的交往确立了主体间认可的前提,后者是就对交往主题的解释与理解而言的,它是交往与沟通旨在达成的一致,并且能够基于前者得到批判性检验。所以这里并没有循环,而所谓的“预置”只涉及有效性要求的背景共识。

直觉上看,雷歇尔的解释更切合现实,然而,他只强调了“提升自己的理解”的重要性,却没有注意到理解的对等性,因为希望获得足够信息的对话者可能有多个。在某些情境中,“我”完全可以在了解他人的立场后(找个借口)结束谈话,甚至有意向对方提供误导性信息,更不用说“我”可能一开始就只考虑自己。交往中的另一方(他者)也希望(或要求)得到他(们)想要的(真)信息,“我”应该提供给他(们)吗?根据雷歇尔的立场,“我”似乎不必这样做,因为“互相讲真话”只是一个脆弱的假定。正如雷歇尔承认的,从人们实际上欲求某物无法(单独)“推出”它应该被欲求,从人们实际上追求“自己的理解”也无法(单独)“推出”他们在交往中应该只关注“自己的理解”。

与此同时,针对“交往—共识—真理”的模型,雷歇尔主张人们实际的认知活动遵循“提问—回答”模型。“提问—回答”模型影响了雷歇尔关于交往活动的说明:人们在认知活动中满足于获得对象的相关信息,无论是否达到目标,“我”都可以随时终止自己的认识活动而不用考虑对象(如感受、认识中的收获等)。“提问—回答”模型使得交往活动的参与者无法保证自己总能获得足够(有效)的信息,即使一个人具有良好的解释能力,也未必有良好的信息供他处理。所以,获得能够提升(自己的)理解的信息不足以指导合理的交往行动。人们会依据自身的认知以及与他人交往所获得的信息做出行动,如果人们需要在一些事务上共同行动,为什么不听从共识的指引呢?实际上,哈贝马斯反过来批评雷歇尔的“提问—回答”模型仍囿于客观认识的范式,而真正的交往行为依赖于理解的范式,它要求言说者采用参与者视角而非观察者视角。人们可以向自然和他人提问,前者是一种比喻,人们关于自然的认知活动最终旨在解决其面临的问题,而后者是不同主体之间真实的互动,一方面,自然(界)不会真的与认知者交流;另一方面,人们在交流中不仅提出自己的问题,也会遇到他人的疑问。因此,“提问—回答”模型没有形成对交往行动的完整刻画。

更重要的是,雷歇尔没有考虑经验的限度问题。他认为“就如被合理采纳的信念一样,被合理采纳的价值必须反映行动者的经验结构,而经验在不同处境的个体之间必定是不同的。”但是,不同交往主体之间的经验差异究竟有多大?交往活动本身是否能够作为新的、共同的经验?如果经验差异是拒绝共识的正当理由,那么相对主义尤其是价值相对主义是否是雷歇尔的必然归宿?他将相对主义概括为“理由的无差别论(reason-indifferentism)”,即人们对可选项的选择是任意的、无差别的。除了相对主义的自毁(self-undermining)问题,他还从两方面进行了考察。一方面,针对观点p,说“p是可接受的”可以引申为“p对谁而言是可接受的?”,价值判断的主体所处具体的经验处境恰好是其进行价值选择的理由,因为人们实际持有的视角是(对其而言)唯一有效的立场。另一方面,雷歇尔认为,差异化的价值反映了差异化的个体偏好,他主张每个人依据自己的处境坚持自己的立场是对多元价值的尊重。但是,既然个体化的经验如此重要,为什么“我”要组成“我们”呢?仅仅诉诸“我”的经验处境无助于解决不同的主体在价值问题上的分歧与冲突。尽管交往活动的参与者是具有差异的个体,但人际间的经验差异并不总是实质性的,差异是他们了解彼此、融入对方生活的起点,从差异化的经验生活出发,通过对话与交往建构起新的、共同的经验生活,能够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寻求共识。事实上,雷歇尔也承认,为了避免多元主义滑向相对主义,有必要设定一些交往活动的底线,他指出“如果人们在什么可以被当作理由的问题上存在分歧,那么非理性就是难以避免的”,交往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再可能。

因此,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并不会像雷歇尔批评的那样成为特设性的。我们承认雷歇尔强调的差异性与主体间性能够带来多元价值和对个体的尊重,但是哈贝马斯主张以共识为指导的主体间的交往行为也可以容纳多元价值,新的共识来自存在差异的不同主体运用交往理性进行的对话,而这个过程本身体现了交往活动的真正价值。

结语

通过考察哈贝马斯和雷歇尔关于交往前提与目的的争论,我们不难看出,对于“交往过程中的共识与差异的优先性”问题的回答不是简单的非此即彼。雷歇尔注意到共识与一致性的关联,他担心一味追求共识会迫使人与人之间建立认同和一致。但是人们在经验处境方面的差异使他们形成各自的信念、做出不同的评价,体现了人的独特性与具体性。尽管主体间性刻画了一种根本的社会关联,但不意味着个性的隐退;相反,在强调价值多元性的当下,差异应该优先被承认。

然而,雷歇尔的上述担忧并非与哈贝马斯的立场不兼容,关键在于他所忧之事发生在个体之内还是个体之间。如果造成危机的是外在事物,那么强调差异是可行的,甚至是必须的。但是,哈贝马斯的思考主要针对现代社会关于理性的狭隘刻画:工具理性的同一性试图宰制一切。他强调目的行为并不是人类活动的全部,除了工具理性,人类还有交往理性,它体现了主体进行交往的能力。交往是以沟通为取向的社会行为,而不是目的行为,听者不是说者实现目的的手段。一种新的合理秩序亟待建立,以应对现代性的危机,它不应该压制个体之间的差异,但又需要有效地解决不同主体之间现实的分歧与冲突。所以,哈贝马斯主张交往过程中的共识是优先的。

因此,我们认为,在不同主体间的交往过程中,共识和差异是并行的,也是能够兼容的。关键的问题不在于经验生活给人们带来了不同的差异视角,也不在于共识是否意味着放弃不同主体的独特性,而在于求同与存异之间的平衡,存异是交往的底线,求同则是在尊重多元价值的基础上追求共同的、良善的生活,实现人类更崇高、更理想的目标。

备注:全文引用及参考文献从略

引用参考:

喻郭飞,陈潇逸.共识优先抑或差异优先?——论雷歇尔与哈贝马斯关于交往前提与目的之争[J].跨文化传播研究,2023(02):63-77.

作者简介:

喻郭飞,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外国哲学。

陈潇逸,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外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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