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创新研究》是由武汉大学媒体发展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主办的学术集刊,以中国传播问题为出发点,“在场”地感知中国传播的难点、疑点与热点,创新重建交流与社会连接的传播行动,发掘比较视角下的传播智慧,进而激活传播创新的实践与理论发展,纾解人类交流的困境与无奈。本辑由传播与社会、乡村传播、国际传播、智能传播、经济传播和博物馆传播专题研究六个部分组成,从不同角度分析了传播创新研究现状。
本次推送《“权利场”:人工智能时代无障碍传播的能动和重构》,作者王朝阳、尹琳鑫。
“权利场”:人工智能时代无障碍传播的能动和重构
王朝阳 尹琳鑫
摘 要:本研究以人工智能时代为背景,探讨无障碍传播如何构建“权利场”以达成能动和重构。首先,厘清人工智能、无障碍传播概念并对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指出人工智能在无障碍传播领域的应用存在单纯重视问题解决而非切实让障碍者拥有信息权利的局限。其次,将无障碍传播分解为意义的理解、关系的扩展和超越传播行为的外部力量三个关键点,对应阐述了人工智能应该如何有效介入无障碍传播。再次,类比无障碍传播“场”的结构,结合约书亚·梅罗维茨(Joshua Meyrowitz)的媒介情境论,抽取无障碍传播的“权利”核心概念,提出从“语言”、“渠道”和“环境”三个方面重构无障碍传播“权利场”的可能。最终,得出结论,在无障碍传播及其场域确立的过程中,传播障碍群体的主体权利意识、作为义务主体的权利保障及社会宏观层面第三方的支撑同样重要。
关键词:无障碍传播;人工智能;“权利场”;传播重构
互联网之父蒂姆·伯纳斯-李(Tim Berners-Lee)提出网络的普遍性在于它的力量,无论残障与否,人人都能获得服务是一个重要方面。但据统计,我国使用手机的老年人约2.74亿户,其中使用智能手机上网的老年人约1.34亿户。这意味着,全国约1.4亿户的老年人使用功能手机或智能手机但不会使用移动网络,有明显的“数字鸿沟”表现。理论上,信息社会中的人具有相同的“传播权”,这种权利不仅包含了获得信息服务的权利,也包含了保护自身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信息社会应该是“传播平权”的,“传播平权”的普适性、公共性、自主性等特征意味着信息时代所有人应拥有相同的信息传播权,这也引出了研究纾解信息传播存在障碍者传播困难的“无障碍传播”课题。在实现无障碍传播的研究中,技术的介入是一个经典的话题。
而在关注传播技术介入的研究中,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往往扮演一个延展了媒介域、影响了传播场的角色。那么,技术的介入是否真正的为传播障碍者实现无障碍传播赋能?赋能后是否又赋予了传播障碍者实现无障碍传播的自主权利?是否需要重新衡量人在这一技术场域中的能动性?是否可以在技术之外,回归“传播平权”本身,而扩容对无障碍传播的理解?基于上述未解决的问题,本研究将辨析AI和无障碍传播有关概念,拆解实现无障碍传播的关键节点,探究AI赋能无障碍传播的发力点,最后引入“权利场”的概念,意在强调AI作为一种媒介时,如何构成一种全方位的无障碍传播环境,并从赋能上升到赋权,在实现传播无障碍化的同时,关注人的主体性体现,以及人作为权利主体和AI的良性关系。
一、无障碍传播邂逅人工智能
(一)传播视野中的人工智能技术
1955年,美国科学家约翰·麦卡锡(John Mc Carthy)第一次明确提出“人工智能”一词。一般认为,AI是指人制造出来的,基于计算机程序模拟人类智能的技术。AI的发展通常分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两个阶段。“弱人工智能”阶段的机器能模仿人的思考与行动,即AI是人类身体的人工延展与人类智能的技术化摹写。“强人工智能”则是现阶段尚无技术实现路径的一种设想,它主张机器能和人一样主动且理性地思考与行动,能和人类一样进行思维推理与解决问题,即AI变得与人类智能一样,甚至能完成以往人类所不愿或不能完成的任务。
不同的行业领域,对AI的研究和应用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计算机领域研究者普遍认为AI技术是计算机科学的一派分支,是研究用于模拟、延伸和拓展人类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新技术科学,是用于模拟和延展人类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其应用的系统,是让机器(程序)系统具备人类的认知、学习、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可见,它不仅是一种延展人类智慧的技术科学,也可理解为系统或能力,甚至是媒介。“其实飞机、轮船等就是人的体力延伸,人工智能则是人的智力延伸,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帮助人,也就是对人体先赋能力不足的后天补强。”因此,AI是人类智能的延伸,是支持系统,也是媒介。
目前,在新闻传播领域,AI涉及的研究主要是指机器学习、自然语言、语音处理、视觉信息等技术在传播学中应用的方式、效果及反思。AI作为一种技术拓展了人类信息传播的方式、渠道、能力,增强了人类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同时带来了工具理性、人的异化等有关技术与人关系的反思与批判。
(二)无障碍传播概念和理解
20世纪50年代,丹麦人卞-麦克逊(N.E.Bank-Mikkelsen)提出正常化原则(Normalization),可能是无障碍传播理念的最初来源,也是通用设计(Universal Design)概念的源起。正常化原则倡导每一个身心障碍者尽可能地与所属文化中的普通人一起生活和接受教育。“无障碍”是针对障碍人群(Disabled)提出的,该概念的逐渐形成并被运用于实践领域,最初旨在为残障者提供安全、平等的生活环境。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无障碍延伸出“信息无障碍”概念,强调用数念来表述信息时代残障者因在电脑和因特网使用中的障碍而形成的与健全人之间的“数字鸿沟”,并提醒人们重视以健全人标准建立的信息环境对残障者的排斥。
无障碍传播是将“无障碍”的概念引入传播学范畴中应运而生的。从传播学角度来看,狭义无障碍传播指克服感官功能缺失到达特殊受众的信息传播过程,特指对视听障碍者进行有效传播的过程与结果。狭义无障碍传播主要倡导残疾人(身心残障者)在物质生存环境、信息使用和交流等生活环境中达到与社会主流人群一样的生活“无障碍”。广义无障碍传播包括老人、儿童和残疾人在内的所有人都可实现“人人到达、到达人人”的信息传受过程。在信息社会,无障碍传播最重要的领域就是信息无障碍,信息无障碍“是指无论健全人还是残疾人、无论年轻人还是老年人都能从信息技术中获益,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平等地、方便地获取信息、使用信息”。该定义重申了无障碍的普适性特征和技术属性。
本研究选取了广义无障碍传播作为基准,强调所有人在传播过程中的平权,强调“普适性”(Universal)而非“特殊性”、“公共性”(Publicity)而非“公益性”、“自主性”(Autonomy)而非“被动性”、“公平性”(Fairness)而非“偏向性”。
(三)人工智能技术在无障碍传播中的应用
从AI作为一种实用主义的工具出发,无障碍传播提出了信息易于获取、易于理解、人人可接触等需求,而AI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信息获取、信息理解等问题。
AI的两大支柱是算法(Algorithm)和大数据。AI之所以“智能”,一是在于算法。算法是为解决特定问题或实现预先定义结果而采取的一系列步骤,现阶段,算法模型的计算能力决定其智能的程度。二是在于大数据。其多元、丰富、汇聚为算法提供充足的原始材料,决定新闻生产的信度与效度。结合两者,2009年,大卫·拉泽尔(David Lazer)等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者发表了《计算社会科学》(Computational Social Science)一文,提出因为“人类的在线‘数字足迹’在宽度、深度、广度上已汇聚成一幅复杂的个人和集体行为图景,而社会科学可以像生物学、物理学一样通过收集和分析这些海量数据,来增强对个人和人类集体行为的理解”。此外,类似概念还有计算语言学(Computational Linguistics)、计算人类动力学(Computational Human Dynamics)等。具体应用层面,包括规划决策、机器学习、机器感知、自然语言处理、人机交互等方面。从无障碍传播运用的案例来看,如通过卷积神经网络对多字体汉字的识别实现非结构化的文字符号向结构化的文字编码的转化;通过构建深度置信网络(DBN)与协同过滤算法相结合的方法打造抗噪性和有效性兼具的推荐平台;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文字—图片”语义级识别和转换装置;使用半监督机器学习研究通过用户社交媒体条目推断用户意愿的用户数据挖掘方法;等等。AI为无障碍传播提供的技术解决方案,可以说涵盖了信息生成、分发、呈现、使用、反馈等多个环节。
大体来看,AI对无障碍传播的推动,可以总结为:通过一种具有强适应性和强稳健性的辅助功能应用,为传播者、接受者、媒介、渠道等信息流通的要素和环节赋能,同时为诸如社会、政策调控层面的外界场域提供决策、规划、演绎等问题的思考切入点,以辅助构建革新的无障碍传播生态。因此,AI从某种意义上讲并不纯粹是一种技术和计算能力,不仅是一种基于大数据,能够学习、判断和决策的算法,也是一种基于此构建的思维方式和理念。
这种计算能力和理念使得AI一方面能正向作用于人、赋能于人,另一方面可能给人类个体和整体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如形成技术壁垒、加剧“数字鸿沟”、用户隐私泄露,进而触探到人机伦理界限,打破传播的自由和平等。2020年末,我国总体网民规模达到9.89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0.4%,有报告称我国已“构成全球最大的数字社会”。但依然有接近30%的国民未接入互联网,而占全国总人口1.23%的盲人群体几乎完全身处线下,无法获得在线信息与享受在线服务,即使放眼全球,可供盲人或低视力者使用的网络出版物也只有1%~7%。同样,基于AI的无障碍传播技术解决方案往往将刻板印象赋予外群体,如认为老人都看不清字、盲人功能应该凸显声音信息等,表现出一种偏见驱动的保护性歧视,更有甚者将无障碍服务作为一种占有更多资源并以此获利的手段,以特殊的资源分配方式加剧了不平等,存在对障碍者形成结构性歧视的隐患。
由以上现象可见,AI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技术,为无障碍传播的具体环节提供了众多可实现的解决方案。但多数讨论有陷入纯粹实用主义的倾向,忽视了障碍者本身的信息权利,甚至在无障碍应用中无意识地表现出对障碍者的偏见和歧视,最终使得无障碍传播变得形式化与无序化。从现实问题出发,AI解决方案精准施策的基础是对无障碍传播的关键节点进行拆分,之后再试图超越现有技术的应用、打破视野局限,以寻回障碍者在这种传播场域中的主体性。
二、无障碍传播结合人工智能的发力点
传播行为并不是一场独角戏,它是一个多向的概念,互动是一种必然。无障碍传播正是为了实现这一互动关系的无障碍化而提出。根据前文所述,AI为无障碍传播提供了信息流通环节的保障和宏观控制的可能,参与者在其中以无障碍的规则及共识实现符号和意义的交流,与他人建立以无障碍为基础的关系联结,构成一种以无障碍为核心的独特传播场域。要想理解无障碍传播如何结合AI,可以关注建立传播关系的两个重要微元———意义的理解和关系的扩展。
(一)意义的理解
传播障碍者是因生理、心理等因素,媒介的视、听及其他感官体验受限或有别于正常媒介使用者的一类群体。无障碍传播活动的基本目的应该是让障碍者理解媒介传达的信息及其意义。根据霍尔“编码—解码”理论,障碍往往就是编码、解码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甚至是解码方根本无法解码。不仅如此,霍尔也强调了受众在传播研究中的本原地位,认为传者和受众的关系是平等的,事实上确立了受众的主体性和能动性。障碍者作为信息解读者,对某些媒介形态的解码存在障碍,一般来说,绕开解码障碍或适配障碍者的解码模式是编码者的责任。但障碍者作为传播中的平等主体,也应有权利获得适合自己的传播形式、内容和产品,而且这种适合应超越编码者预先定义好的“适配方案”,服务于障碍者个性化需求。
例如,虽然盲文连通了视障者、手语播报满足了听障者、有声读物解决了读者不能正常识读文字的问题,建构了“共同性”,但障碍者更深层的审美需求依然难以被完全满足。美是高度抽象的意义,电影的美需要依赖于视觉让一般观众能够理解,但视障者如何实现完美理解?虽然有针对盲人的“讲电影”模式,通过解说的方式帮助视障群体了解电影内容,但障碍者的解码和“讲影人”的编码的共通性是脆弱且不普遍适用的。
在AI时代,智慧媒体助力障碍群体的媒介使用得以走向意义层面的共通,“光明影院”项目就是一个尝试。该项目是“一次跨越行动障碍、信息障碍和文化障碍”的有意义的尝试,旨在为视障群体编码无障碍电影,到2019年,该项目已推出约100部无障碍释读电影。AI编码过程结合计算机视觉、文本转换、语音生成等技术,首先根据障碍者的生理特性,添加旁白、解说,形成共通意义空间的基础;其次,激活障碍者的生理特性,通过其他感官对视觉信息的表达,扩大共通意义空间的范围;最后,将视觉空间性和听觉时间性相匹配,让电影意义的解读得以在时空上连续。在生理特征之外,制作方还结合大数据,获取视障群体信息并邀请他们线下观影,创造线下场景,构建了障碍者之间的共同性,满足了障碍者心理、社会等需求,扩展了他们的社交圈。事实上,这也推进了无障碍传播从“公益性”向“公共性”的转变。
可见,AI可通过模拟感知能力和模拟认知能力,辅助多感官无障碍化符号的构建、转义,以增强媒介理解能力,实现在意义理解层面对障碍群体的赋能。
(二)关系的扩展
传统无障碍解决方案的模板往往是让正常功能“特殊化”,这忽视了障碍者的能动性。这种情况下,障碍者的诉求不是既定预设,而是服务提供者基于正常群体话语、行为逻辑的适障碍化改造,如人行道铺上盲道、阶梯加上斜坡通道等,没有触及障碍者需求的核心。即使从广义的无障碍传播概念来看,正常用户在媒介设备的学习成本、海量的信息洪流和差异性圈层化裹挟下,连使用网络的正常功能都面临“数字鸿沟”、信息过载和过滤气泡等问题。根源上,无障碍服务提供者和无障碍需求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从供到求的单向关系,隐含了服务提供者的固有偏见,甚至会出现其利用障碍从障碍者身上攫取利益的威胁。然而良性的无障碍传播构成的关系,应该是超越对障碍者进行预先定义的,能发挥障碍者能动参与的双向作用。
以用户体验研究为例,它是从用户需求角度出发,围绕用户,从使用流程、信息架构、人机交互方式、视觉体验等方面去考虑用户的使用习惯、感受和体验,是一种智能媒体时代信息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扩展关系的方法。AI背景下,用户体验并没有摒弃对用户的预先定义,它可以对庞大的互联网中以数字化形式生存的用户群的自然人属性(User Persona)和用户数据(User Profile)进行抽取、归纳,形成适用于用户研究和平台分发策略的用户群体画像。不过,单纯预先定义用户是不可行的,因为用户模型是动态的,且伦理上纯粹的预先定义埋没了用户的主体性。对此,AI技术可以实现人机交互的精确感知和回应,并需要通过决策算法实现对使用者动机和情感状态的分析乃至预测,以激活用户主动参与的积极性。例如利用智能决策支持系统模拟和预测用户使用信息产品时的意识和行为路径,以及基于具体行为或感观层面的情感计算来实现人情绪状态的解读,并做出相应回应。
总的来说,在关系构建层面,AI算法不仅可以将无障碍传播服务对象数据化,构建用户画像作为后续服务依据,也可以自动捕获对象进行无障碍传播实践时的反馈,作为优化依据并再作用于对象,实现对服务对象的良性激励。简单来说,无障碍传播对象一方面是被动地接受了技术加持下更加多元而全面的个体化分析,另一方面是将自己的能动性在主动的实践行为中以数据形式潜移默化的传达给了无障碍服务提供者,从而构建起无障碍传受方双向互补的关系。
(三)超越传播行为的外部力量
传播的行为并不是传播的全部,实现无障碍传播不仅需要意义的理解和关系的扩展,还应存在社会范围内无障碍传播的共识———不同于直接对无障碍传播过程和要素进行介入和赋能的语言和渠道,这种外部的意识主要是支持和保障无障碍传播的正常运行,明确信息提供者的无障碍责任并推动障碍者的意识觉醒。
放眼宏观,传播代表着一种不可或缺而且至关重要的人类需求,同时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有关传播权利的讨论,经常将其置于发展权、人权的领域。2007年,针对数字媒介环境中所发生的新问题与新现象,欧盟建议其成员国将促进表达自由、信息搜集的透明度以及信息的可靠性作为人权的决定性要素。可见,传播权利具有普适性、社会性的内涵,对其理解需要将其放入整个社会环境系统。
无障碍传播相比正常的传播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从传播权利的视角来看,无障碍传播权迫切需要从一种特殊社会问题走向一种普遍社会意识。这不仅在社会层面需要形成对无障碍化的共识,而且在具体执行和技术层面需将无障碍化作为前提。对障碍群体而言,这是一个从赋能向赋权发展的过程。总体来看,这是无障碍传播从行为走向一个体系的过程。
在AI提供的思考切入点上,社会可以利用AI技术助力无障碍传播的各个方面,零散的无障碍技术方案的应用会形成从上至下、从保障到实施的整体。在顶层设计方面,可通过政府合作、企业联合和社会组织发动等方式提供常态化的无障碍传播活动、服务和产品,并借助宏观社会子系统中的运行模式、经费资本和激励监管对无障碍传播产生影响;在规则制定方面,针对特定的无障碍群体,可结合特定领域的技术特征,提出相应的具体无障碍权利,如电子和信息技术无障碍权,网络无障碍权,图书馆公共信息获取权益,农民工、贫困人口信息获取权益,以及国际上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版权保护领域的《马拉喀什条约》(2013),用于保障无障碍使用网站/网页的Web可用性倡议(Web Accessibility Initiative)的规范《Web内容可访问性指南》2.0版(Web Content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WCAG 2.0)等;在技术应用方面,技术伦理、人际关系的讨论推动无障碍权利的讨论更加宏观,例如“扩展的主体”(Extended Agency)概念,意味着AI技术下传播的主体不仅包括人类个体,还包括此行动涉及的他者以及其他非人类的实体。
由此可见,与AI相关的技术浪潮除了在无障碍传播作为传播行为的两个要点———意义的理解和关系的扩展上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案,也在无障碍传播上升到成为社会共识的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多层次技术思维方式和理念,开辟了社会关注和理解无障碍传播的新视野。但在实际的应用中,无障碍服务的逐渐普及并没有助力障碍的消解,在技术已经发展到相对成熟的阶段,更应该超越技术本身思考无障碍传播组织的问题,并上升至理论层面更好地理解和阐释该现象。
三、“权利场”:人工智能时代重构无障碍传播的可能性
AI作为媒介创造了全新的环境、构建了新的场域体验,AI作用于人,提供了唤醒人们权利意识的技术基础。无障碍传播中的讨论主体通常是存在障碍的人,狭义地理解,这是一个缺乏传播主体性特征、传播的权利意识不强的群体。而AI重构了传播方式、方法及人对传播的理解,有跨越时空限制、感官限制的能力,并可以借助大数据和算法提供精准的个性化服务。但这些技术的实现往往聚焦于微观的需求,并没有构造出一个“平”的传播世界。理想的无障碍传播环境,应该是兼具具体技术方案支撑与整体性运行的传播“场”。
(一)什么是“场”?为什么要关注“场”?
“场”是物理学术语,指某种空间区域,其中具有一定性质的物体能对与之不相接触的类似物体施加一种力。“场”是延伸至整个空间的。在当代社会科学中,大量引用“场”论的观点探索事物与环境的关系,在新闻传播领域,即有“舆论场”的概念。媒介本身的含义是in the middle,或者叫go between,即“在中间”“在两者之间”,是一个信使、一条通道,是某一种物经由某种手段、工具、途径到达另一种物的中介空间,这是狭义的媒介定义。而广义的媒介定义是一种社会实践,比如,书写媒介明确包括作者和读者,绘画媒介包括画家和观众,也许还有画廊、收藏家和博物馆等。麦克卢汉认为,我们与媒介的关系是相互成就的:我们创造它们,它们也创造我们。而这种相互成就的关系恰好体现了“场”的含义,即“媒介即环境”。
曾经,“媒介即讯息”创造了一种全新的环境,而“隐藏的服务环境才是改变人们的事物。环境改变人,而不是技术”。对媒介的研究,不能只关注这个居中的空间,甚至不仅应关注所连接的通道两端的对象,还应涵盖通道、通道连接对象之外的物理或虚拟空间,有时还包括空间所存在的时间维度。因此,基于技术而构建的“场”并不是“平”的,它是穿越了人、技术和环境,现实和虚拟,时间和空间的“全景”的“场”或“全场景”。现代技术影响下的媒介环境已不能只关注其具体传播行为,而应着眼于其“全景”,观察其作为一个“场”的内部逻辑及外部约束。
(二)无障碍传播的“场”特性
从跨学科的视角来看,“场”如果用物理的理论来解释:场的实质是时空中弥漫的相互作用;场能对场中的物体产生影响,场中的物体会对场的时空结构产生影响,且场能被时空中某一点的物理量表述;通常自然情况下,场以一种连续的方式存在。
而将场置于传播的话语中,这些共性可以理解为:其一,场是一种系统性宏观结构,交互作用是其运行的微元;其二,场和场中物体的能动关系,场能约束、改变场中物体,而场中物体也参与场的构建,这种关系具有可观测性、强弱性及指向性特征;其三,场具有连续性,且具有某种一致性的基础。
从AI在无障碍传播的具体应用中可以看出,AI技术可以作用于无障碍传播中意义的理解和关系的扩展过程,同时具有推动宏观层面形成多层次无障碍传播体系的能力。这三者分别描述了传播者自身的存在特征、传播者之间互相的作用及整个传播环境的整体性、系统性。这些要素并非为无障碍传播场域所独有,将概念扩大,它将形似一个无障碍传播的“场”:个体通过意义的理解实现交互;个体通过关系的扩展互相作用;无障碍传播形成体系已在社会各层面的无障碍措施上表现出连续性,并将社会共识作为一致性基础。
通过这样的类比能看出,当前的无障碍传播可以观测到技术赋予其内部的有序性,也有外界可观测的整体性,堪称有场的“形”。但这仅是一系列实用主义的解决途径,缺乏理论将其组织并形成一个无障碍传播运作的框架,也就是说,缺乏场的“态”。
(三)无障碍传播的“权利场”
无障碍传播,可以理解成传播权利中的一种特殊权利,核心就是无障碍权。它包括了权利主体有权参与对自身而言无障碍的传播活动,也对传播活动的另一方提出了为障碍方减少或消除障碍的义务要求。无障碍传播的过程,是权利方行使权利和义务方履行与之匹配义务的动态过程。具体来说,在意义的理解方面,权利是“我能理解”,义务是“我为了你能理解”;在关系的扩展方面,权利是“表达自主的真实需求”,义务是“探查和接受反馈以调整关系”。这些权利义务交互的动态过程在不同情境下有不同的具体表现。
无障碍传播的义务主体和权利主体之间,或是权利主体之间的交互情境具有显著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梅罗维茨认为,情境是一种信息系统,独特的行为需要独特的情境,而电子媒介能促进传统情境的合并,使得在传播活动中,媒介面对不同受众群能有多种分离和结合形式。结合梅罗维茨的媒介情境论来看,无障碍传播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正常的传播行为受到了情境的限制,进而需要寻求一种符合无障碍情境的传播方式;另一方面是因为权利主体并不能完全自主地选择自己对无障碍媒介的使用,这需要义务主体在其中发挥作用以实现无障碍权的流动。这些能动的媒介使用行为在AI作为电子媒介的场域中能够得以合并,呈现不同的表现形式。
但是,梅氏理论脱离了控制研究中社会意图对媒介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影响等社会宏观视角,在宏观层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那么具体的情境能否连接起来,上升为一个横跨空间、连接对象、关系内聚和链路连通的综合系统?可以试图突破微观的情境,结合前文提到的“场”特性,来描述更宏观的外部整体环境。本研究结合梅氏媒介情境论及前述无障碍传播具有的“场”特性,融合微观的情境视角和宏观的“场”视角,构建AI时代下由语言、渠道和环境等三个维度组成的无障碍传播的整体场域,并以其中无障碍权的实现为关键切入点,以达成无障碍传播的“权利场”(见图1)。其中,语言指信息意义的塑造方法、形式以及沟通传受者的方法,渠道指传播的介质与通路,环境指社会效应与媒介,权利主体是无障碍传播中需要无障碍服务的一方,义务主体是无障碍传播中提供无障碍服务的一方。
图1 无障碍传播重构示意
1. 语言:生成与释义
霍尔的“编码—解码”理论中包含三种“假想”的解码立场。一种理想化的传播行为需要采纳部分“假想”而回避部分“假想”。具体到语言的编解码则是,基于语言的意义交流要实现编码侧和解码侧的一致性解读,或者采用妥协式解读予以更正和答辩的空间,以及尽可能避免对抗式解读,从而能够构建“连续”的共同性层次。无障碍传播亦是如此。AI在语言维度的贡献在于符号构建和转义、媒介理解辅助两个方面,并通过AI的感知能力和认知能力予以赋能。
符号构建和转义以无障碍传播义务主体为主视角。人类惯常的认知行为过程是,首先通过感官接受语言和非语言符号刺激,察觉消息,然后通过学习、判断和分析来了解消息,最终灵活地对消息进行转换和变通,以维持和扩大共通意义空间。作为人体的延伸,AI继承和延续了人类的一些行为特征,在语言处理中具有信息生产、分析识别和语义转换等作用。首先,信息生产,AI通过应用计算机视觉、文本转换、语音生成和语音识别等感知层面的技术,实现基本的语言元素结构化;其次,分析识别,在语言识别方面,AI利用自然语言处理对初步结构化的信息进行语义层面的分析,实现机器逻辑朝人类语言思维和情感的方向转化;最后,语义转换,将分析获得的语义再通过AI感知算法或是语义模型库进行体验和信息的再构,可以运用基于语言特征模型和语法分析提取的深度学习等。
媒介理解辅助是以无障碍传播权利主体为视角的,是权利主体自身释义参与度和能力提高的过程。按照霍尔的理论,编码信息一经传出,就已经脱离了编码者控制,然而AI时代的媒体形式大部分已是需要终端接收并呈现的机器媒介,因此权利主体的解码过程可以通过终端的“再编码过程”来辅助。目前,这种终端以硬件或软件的形式存在。“讯飞听见”App就是一款用于日常无障碍交流信息的移动应用产品。该产品使用语音转写和翻译技术,通过手机拾音器将说话人的声音转写成文字,并呈现在屏幕上,让听障人士能通过手机端迅速获取沟通信息,增强了听障用户的理解能力。目前,该产品已在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的30个教室进行教学使用。此外,在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杭州聋哑人学校、东盛残疾人中心、宁波特教、北京启喑实验学校等特教院校成功应用。“再编码”过程要从权利主体存在潜在障碍的预设出发,在多种情境下对信息编码进行自适应转换,从而实现权利主体的解码效果。AI除了保障对符号构建和生成过程进行逆运算的稳健性之外,在解码侧还要通过预测能力和判断能力增强权利主体的可理解性,例如文本纠错、基于语义的文本聚类算法、图文音视元素间的实时转换和附加释义等。
2. 渠道:前馈与反馈
作为信息承载的时空,渠道在技术性能上要足够支撑当下信息环境中海量的传输流量,这是任何传播渠道正常运行的前提。控制论(Cybernetics)是研究生命体、机器和组织内部或彼此之间的控制和通信的科学。从控制论的角度来看,AI在对应义务主体和权利主体间的双向通路中的作用形式可分为前馈(Feedforward)和反馈(Feedback),旨在优化输出结果,形成良性自我校正闭环。
前馈在行为和认知科学的定义是提供理想行为的概念,并鼓励对方调整。前馈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控制方式。无障碍传播语境下,前馈可以理解为,义务主体通过预先定义权利主体的行为模式,生成有一定约束的概念模型(Conceptual Model),以期待权利主体的行为与义务主体的设想相适配,促进障碍群体传播权利的实现。在前馈控制中,AI时代无障碍传播渠道的重构,关键在于构建权利主体的动态用户模型(Dynamic User Model),之后构建标准化的传播平台以承载这种多元化的形象,进而实现信息匹配和准确分发。
权利主体的反馈也是必要的,反馈结合前馈有助于自我校正闭环的形成。前馈是一种“超前型”“预防性”的控制方式,而用户模型又具有动态特征,控制难度较大,且完全前馈会造成权利主体的主体性和主体意识的缺位。反馈在控制论中的定义是,由系统输出返回到输入端以影响输入,在行为和认知科学中的定义则是,对方的实际行为促使了本方行为的调整。无障碍传播语境下,反馈可以理解为,权利主体通过被动或主动的选择、评价、参与行为,经由渠道流回义务主体以供对传播障碍的程度进行参考评估,最终使义务主体改进或变更行为模式。AI环境下的反馈机制,需要实现人机交互的精确感知和回应,还需要通过决策算法实现对权利主体动机和情感状态的分析乃至预测,以激活用户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其结果一方面可从“情感共鸣+任务导向”的角度激活权利主体的权利意识,引发权利主体主动表达权利诉求;另一方面可通过反馈渠道流向义务主体,以供义务主体对其内容和服务做出优化和修正。
3. 环境:社会、规则与技术伦理
不同于直接对无障碍传播过程和要素进行介入和赋能的语言与渠道,环境的影响主要是支持和保障无障碍传播的正常运行,明确义务主体的责任并推动权利主体的意识觉醒。AI时代,社会既要以人文关怀和主体意识为出发点,合理利用AI技术,又要规避工具理性,还要有全局认知,主要考虑三个问题,如何从社会整体规划无障碍传播、如何约束技术导致的权力分化、如何在AI技术的辅助下定位人的价值。
无障碍传播环境的重构首先需要社会层面的顶层设计。一方面是保障硬件基础,要为广义障碍群体完善信息基础设施,扩大多样化信息覆盖面和技术惠及面,填补信息鸿沟的接触(Access)和基本技能(Basic Skill)短板。另一方面是“软保障”的提升,针对狭义障碍群体,破解“特殊性”“公益性”,回归“普适性”“公共性”,即既要给予他们足够的硬件服务与社会关怀,又要协助其构建正确的身份认同和群体文化,消解因社会权力分化、刻板印象产生的弱者意识,推动该群体的权利意识觉醒;针对广义障碍群体,需要在提供、优化基础设施的基础上,做到内容、服务的横向普惠化和纵向专业化,平衡信息鸿沟的内容偏向,或是构建义务主体与权利主体的直接沟通机制、辅助构建权利主体社群和文化共同体,推进权利主体以主动的、参与的、积极的形式融入传播环境。
对技术能否发挥积极作用,抑制技术带来的权力差异,规则是技术实践正常推行的有力保障。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的角度加以确定的,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应对无障碍传播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进行明确的划分,明确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与可行性。此外,需要法律依靠其强制力对疏于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追责和惩戒,或是对权利遭受侵犯的一方进行救济和保护。广泛意义上的规则包括多种形式,如国际公约、国际标准、各级法律法规等,例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中国)、《计算机无障碍法规》(西班牙)、《计算机无障碍指南》(瑞典)、《康复法案》Section 508(美国)、《网络无障碍法规》(荷兰)等。这些规则不仅保障了障碍群体的权利,也是义务主体履行职责的标准。
技术的施用如何惠及障碍群体,而不是异化障碍群体甚至利用障碍群体,这需要讨论技术伦理。虽然AI作为一种“扩展的主体”,在无障碍传播的全流程赋能,但不论是AI技术提供者还是服务者,都应该理性看待三个问题。首先,AI并不是万能的。目前,AI还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并不完善,更多的是凭借其强大的计算能力和大数据支持的工具性技术应用,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其次,AI本质是机器算法,其适应性和稳健性有限,要综合考虑到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比如社会化发展带来的信息茧房和过滤气泡问题、协同过滤带来的信息污染问题。最后,纯粹工具理性的智能主体不能替代人的主体性。类似于关于AI引发的失业、信息鸿沟等伦理问题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技术的形态和目的不仅脱离了人本身,还如同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的,技术反噬、控制了主体性的人。因此,为无障碍传播赋能的技术应由理论层面“可行”向实际内容“可及”发展,同时与社会共同形成新的可能性,以推动权利主体的权利实现向权利主体的权利意识觉醒发展,推动技术的差异性帮扶向全社会的无障碍共识演化,推动物理上的传播障碍消除向认同上的抚平沟壑转变。
根据“权利场”理论,AI的施用不仅是赋能障碍群体,使其能够跨越障碍的过程,还是赋权,使其能够对外表达消除障碍的诉求。在无障碍传播中,这种赋权将AI作为媒介创造了全新的环境、构建了新的场域体验,将AI作用于人和环境,从意义的理解、关系的扩展和整体媒介环境三个维度,提供了唤醒人们权利意识的可能。
四、小结及展望
传播无障碍权的保障及无障碍“权利场”的形成需要来自各个层面的支持和保障,以实现在广泛的共同无障碍意识基础上,完善从社会环境、关系构建到意义传播的全方位无障碍传播体系,构成一个完整的“场”。AI作为技术更多是在搭建和适配上发力,而更重要的是,作为传播无障碍权利主体的公民需要有不断觉醒的主体意识,为争取和维护这一正当权益而努力,不断参与无障碍传播、对无障碍传播提出新的诉求、推动社会对障碍者的普遍意识从怜悯走向尊重。在此基础上,需要将无障碍化构建对象从狭义生理、心理障碍者推广到广义信息弱势群体,还需要看到广义的障碍,本质上是相应信息品质的缺乏,或是互联网信息渠道逐渐被平台垄断“再中心化”的环境下人和媒介环境的异化。从狭义和广义的障碍入手,实现传播中的普遍信息平权。
传播障碍群体应通过提升信息素养,以争取无障碍传播的可能。障碍群体在社会中处于“弱势”,但不能以此为资本,通过倾斜性政策获得传播平权,这样做只能削弱他们的自主性。通过政策倾斜乃至“救济”等手段谋求公平,并不能鼓励弱势群体的自身努力。当传播障碍群体对自身信息素养足够重视并将其提升到一定水平,其权利主体意识自然也就增强。正因为弱势不是资本,强势也不可作为优势。
即使是自我感知有高度个性化选择权利的非障碍者,也需在参与传播的同时,预留一种我存在“潜在障碍”的意识。在日益复杂的信息环境下,面对庞杂的信息量、参差不齐的信源、路径遮蔽的信息传播网络、圈层极化的互动关系以及畸形异化的消费形态,如果没有“潜在障碍”的意识,在潜移默化中接受了这种为尊重主体性的“个性”和“选择”的包装,最终被驯化甚至异化,形成无形的难以打破的障碍。况且,相对强势的媒介使用者也无法永远与无穷尽的现代信息环境保持同步,随着时间发展,自身终有陷入障碍的一天。这类更具普遍性的无障碍问题,显然是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
备注:全文引用及参考文献从略
本文系2020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人文社会科学)“基于社交网络游戏的‘传播场’与青少年亲社会行为研究”(编号:2020SK0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